可语气却不怎么客气。
方轶见对方点到自己
上了,心里十分不悦,可不说又不行,于是便摆出了一副非常谦虚态度:“您说的非法经营证券的业务我还真没接触过,其实被告
做的这种业务,也是近些年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才多起来的。
尤其是在新三板出现后,很多
买卖原始
,由此导致市场上鱼目混珠,真假难辨。所以才会出现这种犯罪。
我理解的
份拆细转让,一般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送或转
后将总
本扩大或者直接按比例将
价降下来,高价拆成低价的
票,这样做可以方便一些小
民的介
。
比如以一拆十的形式进行拆
,拆
后每
价会是原来的十分一,而每
票面值也是原来的十分一。
票拆细后,会间接向投资者传递积极的正面讯息,会令公司的
票价格继续上升……”方轶努力回忆着昨天他从网络上查到的内容。
第0章 谦受益满招损
“嗯,这是对于上市公司的,对于非上市公司呢?拆细转让是否被允许?”赵律师觉得方轶不过是在照本宣科,未必真懂。
“非上市公司的
份是不允许拆细转让的。虽然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是在相关部门的规定上却有相关规定。而且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不允许拆细转让非上市
份有限公司的
份。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清理整顿场外非法
票
易方案》,要求把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产权
易所从事的拆细
易和权证
易作为场外非法
票
易行为而加以彻底清理。
此后,证监会对地方产权
易市场做出了不成文的“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三不”规定。
2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
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年月最高
民法院、最高
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两个通知均要求打击包括非法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
票在内的各种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
份是一种不合法的产权
易方式。
赵律师,您经常做这类业务,您是否了解其他的相关规定,有没有最新规定?以后做业务,我也可以借鉴一二。”方轶非常客气的反问道。
赵律师没想到方轶会把球踢回来,其实他所知道的规定也是这些,没有什么新东西。他也是跟着同事做了两个同类的案子跑过来臭显摆,其实并没有
研究过这类问题,有点扯虎皮的意思。
眼见众
看向自己,赵律师尬笑了两声,清了清嗓子:“方律师知道的挺全面的。
嗯,我不否认被告
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产权
易
质,但这种
质并不影响认定其行为属于变相经营证券业务。所以我的意见是,本案被告
构成非法经营罪。”他立刻岔开了话题,表现出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
“方律师,您怎么看?”桂总开
了。
对于方律师刚才的回答他还是挺满意的,说实话桂总对赵律师不是太喜欢,究其原因是赵律师太自大了。
谦受益满招损,在哪都适用,诚不我欺!
“嗯,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虽然方轶有点烦赵律师,但是这家伙的判断是与他一致的,方轶不想让这种负面
绪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哦?理由呢?”桂总问道。
方轶看了眼自己之前总结的理由:“我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只有非法经营
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
节严重’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案件的
节加以认定。
我认为,本案中,被告
的行为不仅满足了‘
节严重’的条件,而且属于‘
节特别严重’,理由是:
一、被告
设立的公司系投资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的资格,也不具有经营产权
易业务的资格。
根据《产权
易规则》,产权
易经纪机构是指具有产权
易从业资格,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产权
易的中介机构,且从事产权
易业务的
员须具有相应的经纪资格。
本案中,被告
经营的公司既未获得许可,又不具备产权
易经纪机构资格,显然属于超范围经营。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公司超范围经营为由,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后,公司并未整改相关业务。
相反,该公司增加了‘代办产权
易申请手续’的经营项目,继续代理销售非上市公司的
票。
但是,‘代办产权
易申请手续’是指接受产权所有
委托,以产权所有
的名义向产权
易机构提出产权
易申请服务活动,不包括直接从事产权
易活动。
因此,该公司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