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一
。
瞧二
的做派,方轶觉得老教授与赵律师在来的路上肯定商量过,两
关系一定不一般。
方轶不知道的是赵律师正是那位被介绍过来准备抢案子的京城律师,而那位京城来的教授也是赵律师推荐的专家,是专门来给赵律师打配合的。
正所谓花花轿子
抬,不管专业能力怎么样,有
抬下总是好的,也好装一把,糊弄当事
。
赵律师像一只高傲的大公
,自认为见多识广业务能力强,并不把本地的律师放在眼中。其实也不怪赵律师如此高傲,借助京城的地缘优势,他见识的业务种类确实比较多。
“……我认为,本案被告
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时的辩护方向是错误的。理由是:
一、据我所知,证券业务分为证券核心业务和证券外延业务,核心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经纪等,外延业务是除核心业务之外围绕证券发行、
易所产生的业务,如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
自999年7月
《证券法》施行以来,该法规定的‘证券业务’均包括核心业务和外延业务。
由于证券市场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经营证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本案中,被告
桂汉新和艾士才设立投资公司后,为五家非上市
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票,投资者多达三百多
。
我认为,这种行为具有证券核心业务中‘证券承销’的实质特征,系变相承销证券,故可以认为‘经营证券业务’。
同时,因被告
设立的投资公司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其擅自代理销售非上市公司的
票违反了证券法,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二、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
权不是合法的产权
易行为。
一般认为,产权包括物权、债权、
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产权
易就是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
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
份有限公司的
票为记名
票,
东转让记名
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易场所进行,且应当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之前依法设立的证券
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
易所和
圳证券
易所,而这两家
易所仅开展上市公司的
份转让业务。
有鉴于此,为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上市公司的
份转让问题,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制定地方
法规或者规章,允许非上市公司的
权在产权
易所进行转让。
后来又设立了新三板,我个
认为,新三板的定位主要是为主板市场输送优质企业,其本身的流动
是最大的问题。当然这都是题外话(潜台词:我懂证券市场,你们不懂)
本案中,被告
代理转让sx省四家非上市
份公司
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具有产权
易
质。
对了,关于‘拆细转让’,不知道诸位有没有接触过?”
赵律师摆出了一副高
一等的姿态,如果不接触证券业务,或者没有做过相关的案子,对于“拆细转让”这个词肯定是一
雾水。
赵律师之所以这么问,一是想压众
一
,让桂总看到自己的专业,二是想把这个案子拿过来。
坐在前面的刘律师脸色不太好看,虽然心里不爽,可钱压
辈手,艺压当行
,赵律师提出的拆细转让问题,他确实不知道。因为他压根就没做过这类业务,在法院判决前,他一直觉得桂汉新和艾士才做的业务没啥问题。
这次来开研讨会的本地三位律师中,除了方轶是桂总推荐的外,另外两位律师是刘律师推荐的,都是资
的刑辩律师。
可问题是这两位没想到京城来的律师提出了这么一个与法律无关的问题,拆细转让,这业务没接触过啊。两
换了下眼,只得保持沉默。
方轶昨天查资料时,见过这个词,略微关注了下,但是说实话他也没接触过这块业务,所以为了避免出丑,他也没说话。
“‘拆细转让’这个概念对于本案很重要吗?”刘律师略微有些尴尬,便随
问了一句。
“嗯,很重要,因为被告
的行为就是在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
份。理解这个定义有利于本案的定
。”赵律师态度坚决的回答道。
他的态度让刘律师更加的不舒服,刘律师感觉他好像在嘲笑自己,仿佛在说:连这个概念都不知道,你太菜了!
赵律师见本地的三位刑辩律师没
说话,便有意卖弄下,让本地律师窝
翻个现大眼,于是便想随便点个律师问问。他一扫众
,正好看到了斜对面的方轶。
“这位方律师,不知道您是否接触过。
大家一起探讨,如果我有什么说的不到的地方,还请大家包涵。”赵律师的话说的挺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