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
认为,被告
赵刚,在案发当
驾驶斯太尔卡车运送渣土途中经过事发地十字路
,未尽到一名卡车驾驶
员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被害
当场死亡,随后开车驶离现场,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
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
赵刚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且事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
的损失,我们建议判处被告
三年有期徒刑。”检察员道。
虽然之前方轶跟赵刚说过,检察院可能会建议法院判处他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当检察员说出建议的刑期后,赵刚心里还是颤了一下,他觉得自己冤,怎么就成了肇事后逃逸了!
随后,经审判长的准许,赵刚进行了自我辩护,他说的那是以前那套词,认罪认罚,但是对于逃逸一事不认可。
“被告
赵刚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告
赵刚构成
通肇事罪,但是不存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
节。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可知,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
通事故,并构成
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成立“
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
必须构成
通肇事罪。
行为
的
通肇事行为须具有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
形之一,也就是必须先要构成
通肇事罪。
从在案证据来看,辩护
认为被告
赵刚驾车发生
通事故,造成被害
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
通肇事罪。
二、行为
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逃跑。
实践中,行为
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有的是害怕被害
亲属报复而临时躲避,有的可能是在投案或者抢救伤者的途中等。
上述解释第三条之所以强调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一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区分上诉
况。
本案被告
赵刚在案发之时并未发现被害
,也未意识到撞到了被害
,他在离开事故现场时,并不确知其已肇事。在他装完渣土将车开出工地后,才在十字路
(案发现场)发现警察勘查现场,至此他才认为自己可能撞
了,其实他对自己是否真的撞
仍然不能确定。
由此可知,赵刚在发生肇事后,并不知道自己撞
,其继续去工地拉渣土,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
另外,在现实中,
通事故发生后,被害
亲属由于一时冲动难抑,对行为
实施殴打等报复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种
况下,本案被告
选择离开现场,去
通管理部门投案,是符合普通
的思维逻辑的,不应被视为逃逸。
综上,辩护
认为,被告
虽然构成
通肇事罪,但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应定
为
通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
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
亲属经济损失,应减轻对其的处罚,辩护
建议对被告
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完毕。”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