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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主网 > 九章算术 > 卷四

卷四

复除,折下如前。若开之不尽者,为不可开,当以面命之。

〔术或有以借算加定法而命分者,虽粗相近,不可用也。凡开积为方,方之

自乘当还复有积分。令不加借算而命分,则常微少;其加借算而命分,则又微多。

其数不可得而定。故惟以面命之,为不失耳。譬犹以三除十,以其余为三分之一,

而复其数可以举。不以面命之,加定法如前,求其微数。微数无名者以为分子,

其一退以十为母,其再退以百为母。退之弥下,其分弥细,则朱幂虽有所弃之数,

不足言之也。〕

若实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二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

分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乘之,乃合二母。既开之后,

亦一母存焉,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又按:此术“开方”者,求方幂之面也。借一算者,假借一算,空有列位之

名,而无除积之实。方隅得面,是故借算列之于下。“步之超一等”者,方十自

乘,其积有百,方百自乘,其积有万,故超位,至百而言十,至万而言百。“议

所得,以一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者,先得黄甲之面,以方为积者两相乘,故

开方除之,还令两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之。“除已,倍法为定法”者,实积

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两面朱幂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其复除,折法而

下”者,欲除朱幂,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之,而以除,

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之而下。“复置借算,步之如初,

以复议一乘之,所得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以

所得副从定法”者,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是则张两青幂之袤,故如前开之,即

合所问。〕

今有积一千五百一十八步四分步之三。问为圆周几何?答曰:一百三十五步。

〔于徽术,当周一百三十八步一十分步之一。

淳风等按:此依密率,为周一百三十八步五十分步之九。〕

又有积三百步,问为圆周几何?答曰:六十步。

〔于徽术,当周六十一步五十分步之十九。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周六十一步一百分步之四十一。〕

开圆术曰:置积步数,以十二乘之,以开方除之,即得周。

〔此术以周三径一为率,与旧圆田术相返覆也。于徽术,以三百一十四乘积,

如二十五而一,所得,开方除之,即周也。开方除之,即径。是为据见幂以求周,

犹失之于微少。其以二百乘积,一百五十七而一,开方除之,即径,犹失之于微

多。

淳风等按:此注于徽术求周之法,其中不用“开方除之,即径”六字,今

本有者,衍剩也。依密率,八十八乘之,七而一。按周三径一之率,假令周六径

二,半周半径相乘得幂三,周六自乘得三十六。俱以等数除幂,得一周之数十二

也。其积:本周自乘,合以一乘之,十二而一,得积三也。术为一乘不长,故以

十二而一,得此积。今还原,置此积三,以十二乘之者,复其本周自乘之数。凡

物自乘,开方除之,复其本数,故开方除之,即周。〕

今有积一百八十六万八百六十七尺,

〔此尺谓立方尺也。凡物有高、深而言积者,曰立方。〕

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百二十三尺。

又有积一千九百五十三尺八分尺之一,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十二尺半。

又有积六万三千四百一尺五百一十二分尺之四百四十七,问为立方几何?答

曰:三十九尺八分尺之七。

又有积一百九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一尺二十七分尺之一十七,问为立方几何?

答曰:一百二十四尺太半尺。

开立方

〔立方适等,求其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言千之面十,言百万之面百。〕

议所得,以再乘所借一算为法,而除之。

〔再乘者,亦求为方幂。以上议命而除之,则立方等也。〕

除已,三之为定法。

〔为当复除,故豫张三面,以定方幂为定法也。〕

复除,折而下。

〔复除者,三面方幂以皆自乘之数,须得折、议,定其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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