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除,折下如前。若开之不尽者,为不可开,当以面命之。
〔术或有以借算加定法而命分者,虽粗相近,不可用也。凡开积为方,方之
自乘当还复有积分。令不加借算而命分,则常微少;其加借算而命分,则又微多。
其数不可得而定。故惟以面命之,为不失耳。譬犹以三除十,以其余为三分之一,
而复其数可以举。不以面命之,加定法如前,求其微数。微数无名者以为分子,
其一退以十为母,其再退以百为母。退之弥下,其分弥细,则朱幂虽有所弃之数,
不足言之也。〕
若实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二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
分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乘之,乃合二母。既开之后,
亦一母存焉,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又按:此术“开方”者,求方幂之面也。借一算者,假借一算,空有列位之
名,而无除积之实。方隅得面,是故借算列之于下。“步之超一等”者,方十自
乘,其积有百,方百自乘,其积有万,故超位,至百而言十,至万而言百。“议
所得,以一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者,先得黄甲之面,以方为积者两相乘,故
开方除之,还令两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之。“除已,倍法为定法”者,实积
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两面朱幂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其复除,折法而
下”者,欲除朱幂,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之,而以除,
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之而下。“复置借算,步之如初,
以复议一乘之,所得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以
所得副从定法”者,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是则张两青幂之袤,故如前开之,即
合所问。〕
今有积一千五百一十八步四分步之三。问为圆周几何?答曰:一百三十五步。
〔于徽术,当周一百三十八步一十分步之一。
淳风等按:此依密率,为周一百三十八步五十分步之九。〕
又有积三百步,问为圆周几何?答曰:六十步。
〔于徽术,当周六十一步五十分步之十九。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周六十一步一百分步之四十一。〕
开圆术曰:置积步数,以十二乘之,以开方除之,即得周。
〔此术以周三径一为率,与旧圆田术相返覆也。于徽术,以三百一十四乘积,
如二十五而一,所得,开方除之,即周也。开方除之,即径。是为据见幂以求周,
犹失之于微少。其以二百乘积,一百五十七而一,开方除之,即径,犹失之于微
多。
淳风等按:此注于徽术求周之法,其中不用“开方除之,即径”六字,今
本有者,衍剩也。依密率,八十八乘之,七而一。按周三径一之率,假令周六径
二,半周半径相乘得幂三,周六自乘得三十六。俱以等数除幂,得一周之数十二
也。其积:本周自乘,合以一乘之,十二而一,得积三也。术为一乘不长,故以
十二而一,得此积。今还原,置此积三,以十二乘之者,复其本周自乘之数。凡
物自乘,开方除之,复其本数,故开方除之,即周。〕
今有积一百八十六万八百六十七尺,
〔此尺谓立方尺也。凡物有高、
而言积者,曰立方。〕
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百二十三尺。
又有积一千九百五十三尺八分尺之一,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十二尺半。
又有积六万三千四百一尺五百一十二分尺之四百四十七,问为立方几何?答
曰:三十九尺八分尺之七。
又有积一百九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一尺二十七分尺之一十七,问为立方几何?
答曰:一百二十四尺太半尺。
开立方
〔立方适等,求其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言千之面十,言百万之面百。〕
议所得,以再乘所借一算为法,而除之。
〔再乘者,亦求为方幂。以上议命而除之,则立方等也。〕
除已,三之为定法。
〔为当复除,故豫张三面,以定方幂为定法也。〕
复除,折而下。
〔复除者,三面方幂以皆自乘之数,须得折、议,定其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