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员说完,被告
席上的陆烨满眼的惊慌,十年!在看守所这段时间他已经体会到了失去自由的滋味,他不觉得自己能承受得了十年的刑期。
“下面由被告
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法官,我知错,我没有强迫严夏夏,我们真的是因为谈恋
才开房的,我没有强迫她,我真的没有强迫……”陆烨望着审判长,眼泪扑簌簌往下流,眼中充满了恳求。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可能是见得太多了,审判长对陆烨的恳求没有丝毫的反应。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就公诉
对被告
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
认定被告
明知被害
实际年龄的时间点持有异议。
从现有证据来看,公诉
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
陆烨第四次与被害
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
的实际
况。
而最初认识被害
并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与被害
发生关系时,陆烨掌握的被害
信息包括:
一、被害
的年纪。根据一般
的常识,被害
这个年纪正是豆蔻年华,实际
况不好推算,可大可小。但这并不能表明被告
陆烨明知被害
严夏夏的真实
况,只能是一种推测,一种臆断。
二、被告
陆烨加被害
严夏夏为qq好友,并进行聊天
流,被害
的qq个
资料会显示其年龄,根据一般
的常识,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
资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个
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上面的年龄是没有经过认证的,可信度不高,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由此,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陆烨前三次与被害
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
的真实
况。
被告
系在双方均同意的
况下,与被害
发生的x关系,而且在知道被害
真实
况后,双方仅发生了一次关系,且是在双方均同意的
况下发生的,社会危害
不同于一般的强
案。
鉴于被告
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
建议对被告
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三年有期徒刑是杜庸与被告
父母沟通后确定的建议刑期,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
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庸建议的刑期已经是最低的刑期了。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
的辩护,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关于强
罪的规定,并未要求行为
应当“明知”对方的真实年纪。
另外,作为一个成年
,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被告
并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
的真实年纪,而他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的真实
况。
此外,被告
在知道被害
实际的真实年龄后,仍然继续与被害
发生x关系,反映出被告
在整个与被害
往并发生x关系的过程中,无视被害
的真实
况,对其行为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暂且不论被害
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成年
,仅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被告
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
真实年龄的极其特殊的例外
形’。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
在认识被害
,并发生x关系前,就已经知道其真实
况,对被告
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
可以回应公诉
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明文规定了‘明知’,如窝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条文未明文规定‘明知’。
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突出和强调,而不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备‘明知’。
强
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明知’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于强
罪。
第二,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罪状来判断。普通强
罪中,行为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
意志的,即符合主观要件,不需要特别认识对方年龄;像本案这种特殊的案件,被告
与被害
发生关系构成强
罪,自然也不要求被告
明知被害
的真实年龄。
如果行为
确系与豆蔻年华的
子自愿发生x关系,且行为
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那么行为
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
,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