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分家的结果满意吗?”
检察员接着问道。
“说实话不满意,我父亲偏心,当时只给了我两间南房和一些盖房的材料,我没办法只能自己出去借钱盖房,所以当时跟家里闹的挺僵的,直到后来我儿子出生我们的关系才缓和。全村
都知道这事。”邓俊山淡淡的说道。
“案发当晚,你在做什么?”
检察员继续问道。
“我在家里睡觉,村里
睡觉早,天一黑就上炕了。”邓俊山回答道。
“有
能证明你在案发当晚在家睡觉吗?”
检察员问道。
“没有
,睡觉都关起门来,怎么可能给
看。另外,当天我岳母摔了一跤,我带着媳
和孩子去看我岳母,我媳
和孩子没回来。因为第二天要去帮
活,所以我吃过晚饭后一个
回来的。”邓俊山说道。
第942章 愤怒的泪水
方轶觉得邓俊山说的符合逻辑,谁家睡觉拿大喇叭广播,更不可能给别
看,所以很难找到证
。
“你家猪圈里的半截木棍和线手套怎么解释?”
检察员问道。
“我真不知道,你说的那些东西什么时候到的我家猪圈我是真不清楚。我天天出去
活儿,我媳
要伺候地里的庄稼,家里经常没有
。一定是有
陷害我,故意扔的。”邓俊山一脸无辜的回复道。
……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
、被告
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
?”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道。
“由公诉
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邓家村邓禄家;邓禄夫
居住的主卧室门关闭,门前地上有一根长四十厘米、直径约二点五厘米,形似锄把的木棍;主卧室内明显有剧烈翻动,物品堆满地面;伤者焦尚英躺在地面杂物中,双脚双手被一条麻绳绑着;土炕上有一个木匣子,匣内有价值的物品已被洗劫;邓禄被杀死在炕上,满脸血污,手臂有明显多处抵抗伤;炕上的被褥上有大量血迹。
案发后当天下午,在邓俊山家院子内的猪圈内发现一双线手套,还有一根木
,该木
与案发现场门外地上留的作案工具木
一样粗细,两根木
皆有一端有刚被锯过的痕迹,断面痕迹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
被整体分离成两段。”
“被告
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不知道半截木
是哪儿来的,我家没有这东西。”邓俊山显得有些急切。
“被告
的辩护
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
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
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
就是杀
凶手,更不能证明被告
实施了
室抢劫。”方轶说道。
“公诉
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接下来,公诉
出示了第二份证据,dn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
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
邓禄系被钝器打击
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
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
邓俊海和辩护
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
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
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曾阻拦报警,此后邓俊海听焦尚英告诉他邓俊山是凶手,但不准报案。”
检察员说道。
“被告
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邓俊海说的不认可。他在胡说。”邓俊山怒道。
“被告
的辩护
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
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
邓俊海系听他
说被告
是凶手,并未亲眼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道。
接下来检查员又出示了二份村里
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眼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
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第八份证据,被害
焦尚英的多次陈述。
一、案发后陈述:案发当晚,正在她和邓禄睡觉之时,有
撬开房门走进房里,用手电筒照着他们,让他们把钱拿出来,还对邓禄说:以前邓禄当村
部时整过
,他是来报仇的。
随后,那
右手持一根二尺多长、小酒杯粗细的木
朝邓禄
上、身上打,接着用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小刀朝邓禄
上戳了几下,邓禄受伤后在床上痛的直哼。
那
又用木
打了她额
一
,当时血就冒出来了,她左手小臂骨
也被打断了。那
在屋里翻箱倒柜搜了一会儿,又用绳子把她的双脚捆住,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