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杀
的目的不是为了绑架。
其次,在被害
死亡后,被告
田立杰以被害
被绑架为名,意图索取被害
亲属钱款,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属于事后起意,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周颖说道。
“这个案子我认为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没有问题,而且被告
犯罪手段残忍,
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没有法定从轻
节的
况下,极有可能会被判死刑。我说下我的想法。
被告
田立杰将被害
杀死后,以绑架被害
为名,向被害
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
质为目的,使用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
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
田立杰根本没有实施过使被害
失去
身自由的绑架行为,也没有限制过被害
的
身自由。
被告
因办假证的价格同被害
产生争执,而杀死被害
,显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
罪。
被害
死后,被告
临时起意,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但是实际上被告
手中已经没有了绑架对象,在没有被绑架
的
况下,无法构成绑架罪。
所以,本案被告
田立杰在故意杀
后,以绑架为名,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方轶说完后看向众
。
杜庸思索着方轶的话,沉默不语。
“另外,本案中,被告
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主观方面符合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
田立杰以绑架为名,向被害
的家
索要钱财。在当时的信息不对称的
况下,被害
的家
极有可能相信被告
虚构的被害
被绑架的事实,但他们决不会因陷
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向被告
出钱款,即便他们向被告
出钱款,那也是因为受到了胁迫,被
无奈而为之,不是因被骗而主动资源
出钱款,所以我认为,被告
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
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是对被害
实施威胁或要挟,即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等施加
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以至于不敢拒绝索取财物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
田立杰在自己的住处将被害
杀死后,又通过手机,告知被害
丈夫,被害
已被绑架,索要钱财,并告知其不能报案,否则撕票。
被害
的丈夫为被害
的安危而担忧,严重地受到了
的强制。被告
田立杰虚构绑架事实,胁迫被害
丈夫,意在勒索钱财。因此,被告
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方轶解释道。
第742章 心已经
了
“我有个疑问,本案中被告
将被害
杀死并肢解,毫无疑问被告
的行为属于故意杀
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诈勒索罪呢,是既遂,还是未遂?”云乔突然看向众
,问道。
“我觉得是既遂,因为被告
虚构绑架
质是事实,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对被害
丈夫造成了
强制。
也就是说,被告
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给被害
的丈夫造成了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产,也应构成既遂。毕竟被告
实施了该行为。”周颖想了想,说道。
“我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
是否实际取得他
钱财为标准。本案中被告
没拿到钱,所以应该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对意见。
“我同意杜律师的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首先应当考虑以财物的
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
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
况下,被害
付财物和被告
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
形。
比如,被害
按被告
的要求将财物
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
,但被告
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
况下,被害
付财物和被告
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
已经按照被告
指定的地点或
进行了
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
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
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
况下,无论是根据
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
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