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的上述行为既有冒用他
名义骗取银行信任的行为,又有在他
不知
的
况下,偷配取款密码,提取他
银行存款的行为。但归根到底,上诉
的行为是一种冒用诈骗行为,应定
为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般来说,盗取他
财产和虚构隐瞒实
骗取他
财产,这两种行为均是在财物所有
、保管
不知
的
况下发生的,但两者含义却不尽相同。
在盗取他
财产的过程中,‘不知
’,指的是财物所有
、保管
对于行为
的客观行为了毫无察觉(或者行为
主观上认为未被发现),由此可知,在整个窃取过程中,不存在财物所有
、保管
参与和配合的问题。
但在虚构隐瞒事实骗取财物的过程中,‘不知
’,表现为财物所有
、保管
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不知实
,属于对行为
质的不知
,在整个诈骗的过程中,财物所有
、保管
是直接参与其中的。
二、在取得财物和转移财物方面,一般来说,盗取财物是在财物所有
、保管
无意识的
况下由行为
单方完成的行为。而诈骗则是财物所有
、保管
在陷
错误认识的
况下,将虚构的事实当成真实的事实,有意识地处置财产的行为。
三、本案作为财产型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本案定
的关键。
本案上诉
通过猜他
取款密码的方式,将他
持有的密码予以
解,可以视为是一种偷盗行为,但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
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
存款的手段,而且密码本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就本案而言,在周江猛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栗元珙的银行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周江猛能够成功支取他
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
付得以实现的,而对于存款的
付,银行是有明确认识的。
而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周江猛隐瞒真相冒用他
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故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上诉
周江猛通过猜密码的方式,非法提取他
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对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鉴于上诉
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辩护
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的处罚。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看向审判长。
辩护意见的初稿是云乔写的,方轶给了云乔一个思路,然后试着让她写了辩护意见。在拿到云乔的初稿后,方轶又进行了多次修改,最后定稿的辩护意见已经与当初云乔的初稿相差了十万八千里。
虽然辩护意见初稿被方轶修改的面目全非,但是云乔却十分兴奋,因为师父让她开始写辩护意见了,终于接触到了案件的核心部分。但她知道自己需要学的东西还很多,用方轶的话讲,云乔写的辩护意见更像小论文,废话太多。
“现在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
认为,上诉
周江猛捡他
存折后据为己有,其行为本质是一种侵占行为。
此后上诉
利用猜中的存折密码,多次恶意取款达十四万余元,将他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又将他
存折烧毁,拒不归还,其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
我们建议对被告
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检察员的话让方轶一怔。
好吗,一审时,检察院和法院都认定周江猛构成盗窃罪。到了二审,辩护
却认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市检察院却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定
错误,上诉
应构成侵占罪。现在该案已经由b选项,改成了bc选项,不知道审判长会不会再凑个d,让三缺一更完美些。
审判席上,审判长的大脑快速的思索着。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
的辩护,我们发表观点如下:
本案中,上诉
周江猛拾到栗元珙掉在长椅下的存折后,本应将存折归还栗元珙,但其却未及时归还,从而在两
间形成了代为保管关系。
而长椅下的银行存折本质上应属于栗元珙的遗忘物,上诉
周江猛占有栗元珙的银行存折后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应构成侵占罪。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
可以回应公诉
的意见。”片刻后,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
认为,上诉
周江猛捡到栗元珙遗失的银行存折,随后提取存款的行为,不属于侵占行为,不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侵占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
将其合法持有的他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对象应该是已被行为
合法持有的他
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