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雷明威胁后,随身携带凶器(弹簧刀),以备不时之需,由此可见,其本身就有斗殴的目的。
在被害
徒手对被告
进行不法侵害,扇嘴
时,被告
却直接用刀捅伤被害
,双方均系有准备的相互伤害,双方的行为应为斗殴,被告
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鉴于被告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诉
建议对被告
谈培才处以有期徒刑七年的处罚。完毕。”检察员说道。
……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
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本案被告
谈培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被告
谈培才在下班的路上,突然遭到被害
卫润泉殴打,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
掏出弹簧刀刺伤被害
卫润泉,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鉴于被害
卫润泉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被告
的
身安全,而被告
谈培才却使用弹簧刀进行防卫,并致被害
卫润泉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
属于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属于防卫过当,辩护
建议对被告
适用缓刑。”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审判长听过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双方对被告
的罪名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
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上,有必要再让双方发表下意见。
第72章 小绵羊
“针对辩护
的辩护,公诉
发表的观点如下:
一、被告
与被害
之间的斗殴属于互殴。
被告
谈培才在得知覃雷明要找
弄他后,应当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以平息事态,或退让回避,而谈培才不但不报告,反而积极准备工具,说明他不惧怕威胁,有一种“逞能”心态——‘你敢找
弄我,我就弄你们’,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因此,其反击行为的
质是互殴而非防卫。
二、被告
谈培才没有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谈培才被打嘴
属于轻微伤害,对其
身安全造成的危害并不是重大、紧迫的,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本可以向周围群众呼救或逃跑,但其却立即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捅对方,并致被害
重伤,其行为属‘事前防卫’,不具有防卫
质。
综上,被告
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
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当被告
谈培才受到
身威胁后,其随身携带弹簧刀,并不是为了互殴,而是为了自卫。
公诉
认为,‘被告
不向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反而事先准备工具,说明其主观上有斗殴故意’,辩护
认为公诉
的上述意见有失偏颇。
第一,被告
谈培才在
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覃雷明称要找
弄他),但尚未实际受到危害前,其准备弹簧刀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其目的只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测。
根据本案被告
谈培才的供述,其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如果覃雷明不找
弄他,他不会主动去找事对付覃雷明。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谈培才得知覃雷明扬言要找
弄他后,并未找
,准备与覃雷明一伙
斗殴,他也不知道覃雷明会叫多少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弄(打)他。
为应对现实的威胁,以防不测,被告
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弹簧刀,不足以表明谈培才具有与对方打架或斗殴的故意。
根据公诉
提供的证据材料,谈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
一伙拦住,并拖进小树林进行殴打后,才反击的,而且被告
扎了被害
一刀后逃走。被告
并未主动出击,也未连续反击。
由此可见,被告
谈培才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斗殴。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均不能表明谈培才事先准备工具是为了与被害
等
斗殴。
第二,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即使被告
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本案中,被告
谈培才受到的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对方报复的时间、地点又不确定,在此种
形下,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事前根本就没办法管)。被告
不被打,公安机关恐怕也
莫能助。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当其
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公诉机关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