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公诉
认为,被告
在得知被害
带
来到饭店后,随即意识到双方谈不拢有可能打起来,便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做准备。可见被告
在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在客观上已经为斗殴做了准备。
随后双方谈判
裂,虽然被害
向淮先动手,用西瓜刀砍被告
,但是被告
也有准备,随即掏出尖刀反击,在互殴中,被告
将两被害
扎死,直至警方来到现场,控制被告
。由此可知,被告
实施上述斗殴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直接造成了二
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
认为,被告
构成故意杀
罪,考虑到被害
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其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表完意见后,看了一眼被告席上坐着的任玉江,后者明显一怔,脸上却没有太多的
感流露。
……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
进行自行辩护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方轶组织了下语言,说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告
任玉江不构成犯罪,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抢劫、强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身安全的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守法的
在面对严重危及
身安全的
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和结果。
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
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
身安全的
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该款的规定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被称为‘特殊正当防卫’,也被称为‘无过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
身安全的
力犯罪。比如上述条款列举的行凶、杀
、抢劫、强
、绑架等犯罪行为。”
第3章 现实很复杂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凶’行为是指严重危及
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比如使用凶器
力行凶,有可能致
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
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
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
任玉江向被害
向淮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向淮吃饭后不但不给钱,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对被告
进行报复,寻衅滋事,由此可见被害
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
案发当
,任玉江虽然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而且他是在听说向淮等
又来店里闹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
理,并非为了斗殴而准备。
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
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行为。而本案中,被告
在被害
实施
力行为前,不存在非法伤害被害
的故意。
案发当
,向淮和车勇纠集
员到任玉江的饭店寻衅滋事,并用西瓜刀砍伤任玉江右臂及
部,已构成严重侵害他
身安全的行凶行为。
任玉江在被砍两刀后,被迫持尖刀反击,在此期间,其向持木椅子砸自己的车勇反击了一刀,并在夺过向淮的西瓜刀后,停止了反击的防卫行为。这表明被告
任玉江是被迫进行的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综上,辩护
认为,被告
的行为属于针对行凶行为的特殊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有意引导双方继续辩论。
“针对辩护
的辩护,公诉
认为,被告
任玉江在斗殴中只是身受轻伤,被害
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被告
的
身安全,而被告
的行为却导致两被害
死亡。
而且被告
在案发之时,明显具有放任、甚至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
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应构成故意杀
罪。完毕。”检察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