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
的行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法院对上诉
从宽处罚。完毕。”方轶说道。
接下来的询问环节检察员和方轶分别对上诉
进行了发问,但是由于上诉
已经崩溃,逻辑混
,将一些案件的基本事实回答的七零八落。大部分时候发问的
和被问的
完全不在一个频率上,很难受。
此后进行了举证质证,因为三方均没有新证据提
,所以程序推进的很快……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
毛得文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面无表
的说道。
毛得文的自行辩护还是那么飘逸,那么的癫狂,眼泪跟不要钱似的往外狂飙,他恨不得抱着审判长的大腿,甩一顿大鼻涕,求他老
家放自己一马。
在审判长和法警的“帮助”下,毛得文在抽泣中终于停止了毫无逻辑的发言。
“上诉
毛得文的辩护
发言。”审判长面无表
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上诉
毛得文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
况下,在去
警队大院秘密开走被公安
通管理机关依法查扣的,所有权属于毛得文的奔驰车过程中,使用
力致
伤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
毛得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盗窃赃物而当场使用
力致
死亡,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
毛得文从
警队大院内将自己已被查扣的奔驰车秘密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第一,毛得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毛得文的奔驰车被查扣的原因为:其在没有驾驶执照的
况下,驾驶奔驰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
民共和国道路
通管理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需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规定。
但根据《
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
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后,除决定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
或相关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暂扣车辆’只是公安
通管理机关依法在短时间内对违规或者事故车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没收或收缴。
在暂扣车辆未被做出处理决定前,公安
通管理机关对被暂扣的车辆只负有保管的责任,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车辆的所有权
。所以,毛得文的奔驰车被查扣后,该车的所有权仍属于毛得文本
。
第二,上诉
毛得文在
警队院内只是秘密取走了自己的奔驰车,并未盗取或者毁损其他任何公私财产。因此,毛得文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毛得文在秘密开走自己被扣奔驰车过程中致
死亡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因为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是上诉
必须已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犯罪行为。
本案中,从始至终毛得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其行为也就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的可能。
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晚毛得文进
警队院内,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其进
现场后取出奔驰车备用钥匙准备将车开走,因此,毛得文的目的是开走自己被查扣的车辆。
上诉
在准备秘密开走奔驰车时,被值班
员发现并制止,是上诉
没有预料到的。为尽快开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驰车,毛得文虽对值班
员使用了
力,但从上诉
的主观上看,其真实意图在于排除被害
妨碍自己秘密开走奔驰车。
上诉
毛得文不具有杀
动机,也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
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但毛得文对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伤害被害
的后果是明知的。因此,毛得文在秘密开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驰车过程中,致
伤亡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鉴于上诉
毛得文系初犯,社会危害
不大,且在归案后如实
代,其家属对被害
家属进行了赔偿,辩护
恳请高院依法改判,建议对上诉
处以无期徒刑。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毛得文,后者依旧在抽泣。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的上诉请求。完毕。”检察员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公诉
席。
“针对辩护
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
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