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
的建议,双方就给付多少钱的问题上还进行了商讨,可见上诉
勒索钱财的行为不具有急迫
。
二、取得钱财的当场
取得钱财的当场
也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在抢劫罪中,行为
的行为,突出一个‘抢’字,只能是当场取得钱财,而且抢得的钱财数量具有随机
,有可能是一元两元,也可能是一百或者两百。
而在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行为
一般是在事后取得钱财,勒索行为与钱财的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时间上的间隔,而且在实施勒索行为前,行为
会对勒索的钱财数量有一定的预估。
本案中,上诉
并未当场取得钱财,而且就勒索的钱财数额,双方进行了协商,可见上诉
不具有抢的意图。
综上,辩护
认为,上诉
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害
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上诉
有悔罪表现,辩护
建议法院改判上诉
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
力手段抢劫钱财,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的上诉请求。”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
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
跟踪尾随并闯
其妻与被害
在酒店所开的房间,目睹其妻与被害
在一起,随后对被害
实施了
力殴打。
在上诉
的
力威
下,被害
被迫同意向上诉
支付十万元补偿款。上诉
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
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
认为,上诉
闯
酒店房间后,看到其妻子和被害
出轨,进而对被害
实施了
力行为。
针对上诉
的
力行为,辩护
认为,应当理解为是史凌基于一时愤怒的单纯的伤害行为,不是出于抢劫的目的而实施的
力,这也符合常理。不能简单的将其
力行为与此后的勒索行为联系在一起。
此后,被害
为了避免丑事被公之于众,也为了尽快脱身,主动提出用钱补偿史凌了结此事。此时,史凌才产生了借机勒索其钱财的故意。
被害
具有‘
财消灾’的意思表示,上诉
具有‘借机勒索’的目的,双方一拍即合,因此上诉
勒索钱财属于事出有因。史凌索取被害
的钱财,属于借机要挟。
综上,本案中史凌虽然实施了
力行为,但其勒索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
力或者以
力相威胁,而是借着被害
与蒋雨出轨之际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全部是当场取得,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完毕。”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