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
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
丁全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没有绑架周旺的孙子,我只想要回我的钱,我不是绑架……”丁全极力辩解道。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告
的犯罪目的本质上是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
的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或者偷盗婴幼儿的是勒索型的绑架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
的犯罪目的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则是以索要债权为目的。
换句话说,在绑架罪中,绑架
与被害
之间一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
与被拘禁
之间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最高
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
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
的,也应当以非法拘禁论处,而不能定
为绑架罪。
由此可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权’可以是合法债权,也有可以是非法债权(比如赌债、高利贷等),但应以债务额为限。
换句话说,即便行为
与被害
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行为
索要的赎金数额远远超出了债权债务的数额,那么行为
的犯罪目的就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了,同时又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应按照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即择一重罪论处,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结合上诉法律规定和解释,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
丁全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
丁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周旺汽修厂的
权,在被告
丁全未明确表示放弃购买
权的
况下,周旺将汽修厂的
权转让给了他
,从而导致被告
坚持要求被害
返还已给付的二十万元,这是一般
的正常心理反应。在此
况下,要求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的被告
准确预见自己的要求可能不会被法律所支持,是不适宜的。
第二,在双方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的
况下,在该纠纷未经法院审理前,双方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尚未确定。在此
况下判定被告
不能主张返还二十万元款项,同样也是不适宜的。
第三,一般来说,民事行为是当事
的一种意思自治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
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可,法律一般不予
涉。在此
况下,确定本案被告
不能要求被害
返还二十万元,也是不妥的。
本案被告
丁全非法拘禁被害
孙子的行为,本质上的确是出于索取二十万‘债务’的目的,虽然上述债务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被告
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心里上确实认为这种‘债务’是客观、理所应当存在的,且事实上也一直在主张上述债权,索要的款项没有超出二十万元的范围。
另外,本案被告
一开始提出退还二十万元的要求,但在得知被害
已将其中的十万元
给中间
赵宝后,立刻将索要的款项变为了剩余的十万元。由此可见,被告
丁全从始至终都没有超出二十万元的债务范围,没有勒索财物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辩护
认为,本案被告
丁全虽以绑架、扣押他
的方式索取财物,但其行为是在索要‘债务’的目的支配之下实施的,除要求被害
退还二十万债务外,并未勒索其他钱财,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应定非法拘禁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
的辩护,公诉
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公诉
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即被告
只能拘禁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
本
,而不能任意扣押与案件无关的
,包括当事
亲属等,并借此向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
本
索取债务,否则就侵犯了无过错的他
身自由,应以勒索型绑架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
拘禁了被害
的孙子,被拘禁者超出了特定
(周旺)的范围,因为我们认为被告
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
可以回应公诉
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