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被害
“自愿”将财物
给自己,又符合诈骗罪的特点。
检察院指控冯达年抢劫罪,我觉得也有一定道理,毕竟冯达年对租用的办公室的门窗进行了改造。
尤其是那扇防盗门被撞上后,居然在里面无法打开,这不符合使用习惯,整个办公室就是他作案的工具,冯达年借助办公室困住被害
,使其失去抵抗的能力,并当场抢走十五万元现金,这又符合抢劫罪的特点。
说实话,昨天我研究到凌晨一点多,也没搞明白到底应该给本案定什么罪名。方律师,您给提示下吧,应该定什么罪?”周颖歪着脑袋,一脸无奈的说道。
“好家伙,会给我出选择题了,三选一,不容易啊!说明你确实下了一番功夫,
可嘉,值得鼓励。”方轶乐呵呵的说道。
在他看来,一个实习律师,能够把案子分析到这种程度已经不错了。
“我给你分析下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然后你再判断下本案的罪名。
这三个罪名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任何
都可以成为上述三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之处在于三个罪名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
第一,抢夺罪。抢夺是行为
乘被害
不备公然夺取其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
往往是在错不及防的
况下,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是其自身的行动自由并不受限制。
其特点就是,行为
抢了就跑,迅速逃离现场,从而导致被害
来不及反应,失去财物。比如飞车抢夺,在不携带任何凶器的
况下,一般飞车抢夺都会被定
为抢夺罪。
第二,诈骗罪。诈骗是行为
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
产生错误的理解,信以为真,进而自愿地
出财物。行为
不会对被害
使用
力,也不会限制被害
的
身自由。
第三,抢劫罪。这个罪名咱们接触的比较多,抢劫是行为
对被害
采取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
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
出财物。
比如持刀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或者在抢夺过程中被被害
发现,双方争夺财物,行为
使用
力压制被害
夺取财物的
况,都属于抢劫。”方轶解释道。
“您刚才说的,在抢劫中除了采取
力、胁迫的手段外,还会采用‘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什么?”周颖眨着大眼睛问道。
“抢劫中采用的‘其他方法’,一般是指行为
针对被害
身采用的除
力、胁迫外,其他任何能够使被害
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比如对被害
使用安眠药、麻醉药品,或者灌酒致使被害
处于醉酒状态等等,关键是看行为
的手段是否使被害
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能力,是否导致被害
丧失抗拒行为
劫财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方轶道。
“哦,我好像明白了。”周颖恍然大悟道。
方轶一笑,接着道:“本案中,冯达年谎称自己手里有美元需要兑换,利用虚构的事实获得了被害
的信任,一开始确实使用了诈骗的手段。
但在
易过程中,被害
何生国将钱
给冯达年后,后者并未按照约定将美元给被害
何生国,导致
易并未完成。
正常
况下,如果冯达年拿不出美元,被害
何生国是可以随时终止
易,拿回自己的钱的,因为钱款并未脱离被害
的视线范围,被害
并未对钱款失去控制,至少其自认为是这样的。此后,冯达年趁被害
不备,当场抢走被害
的钱款。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被害
不是因为陷
误解自愿地将财物
给冯达年带走的,冯达年也不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获取被害
的钱款,所以冯达年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乍一看,冯达年抢钱时,似乎是采取了乘
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
施加
力或者以
力相威胁。
但仔细分析下,你就会发现冯达年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他事先
心设置了‘机关’,即对办公室进行了改造,使被害
无法从屋子里面将门打开,从而导致被害
被困在办公室内,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夺回自己的财物的状态。
冯达年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所以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噢啦!我昨天一直琢磨这案子,可总是感觉雾里看花,朦朦胧胧的,这回全明白了。”周颖笑的跟朵花似的。
“其实这就是一层窗户纸,不捅
怎么也想不通,一旦捅
了,一通百通。没什么难的。”方轶微笑道。
在开庭前,方轶又去了一次看守所,与冯达年谈了辩护方案。冯达年虽然害怕被判刑,但是他知道自己犯了错,报应迟早会来。
“方律师,我会被判多少年?”冯达年忍不住问出了心中纠结已久的问题。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