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
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
,致
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致使被绑架
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按照上述修正案,孙大林造成被害
重伤,且手段残忍,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其死刑,没有任何毛病)
根据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被绑架
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
的,处死刑。
该规定意味着行为
犯绑架罪时,只有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造成被绑架
死亡或者杀死被绑架
的,才能适用死刑。而本案不存在前述
况。
辩护
建议判处孙大林无期徒刑。”方轶道。
第477章 死刑与无期
对面的坐在首位的检察员终于认出了方轶,心道:又是这家伙,这家伙太能
了。多亏了准备充分,否则还真被他唬住了。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
的辩护,公诉
发表以下观点:
一、本案可以适用死刑
我们认为,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致被绑架
死亡’,应包括杀死被绑架
的
形。‘杀害被绑架
’应当包含了实施杀害行为,但尚未造成死亡的
形。也就是说,‘致被绑架
死亡’,是结果加重的规定,而‘杀害被绑架
’则是
节加重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
孙大林在绑架中故意伤害被害
,导致被害
重伤,对被告
适用死刑是符合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立法本意的。
而且刑法修正案(九)也是秉承的这一思路,将绑架罪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
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
,致
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本案对被告
适用死刑是恰当的。
二、本案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
孙大林在绑架的持续状态中,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被害
,致
重伤,其手段特别残忍,我们认为,对此有单独评价的必要。
如果将被告
的伤害行为“吸收”在绑架罪中,则无论勒索的钱财数量多大、伤害被害
到什么程度,只要被害
没有死亡,最高就只能判处其无期徒刑。我们认为这样做有罪刑失衡之嫌。因此应当对被告
的伤害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罪定
。对被告
的行为应当按照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
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的
脑中已经对案件的判决有了大概的思路,没办法,手里的案子太多,这案子在开庭前,他只是大概扫了一眼,了解了下案
,至于其他的……全靠庭审了。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