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罗达英的行为不属抢劫银行。
根据《最高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强调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而不是客户。
被告
罗达英进
银行抢夺准备存款的客户的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解释的‘客户的资金’。理由如下:
从立法本意来讲,《刑法》之所以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从重处罚的
节,是为了突出打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
案发之时,被害
进
银行,正在窗
准备办理储蓄业务,此时现金尚在客户手中,没有进
银行,客户与银行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故被告
罗达英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对银行实施抢劫。
只有在被害
的现金已
付给银行工作
员的
况下,罗达英实施抢劫的行为才构成抢劫银行。
辩护
认为,上述解释中的‘客户的资金’应为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控制下的客户资金,不是本案中储蓄客户准备存
银行的现金。
二、加重型抢劫罪存在既遂与未遂的
况。
辩护
认为,被加重处罚的抢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
形。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
身权利,无论是劫取了财物,还是造成了他
身伤害,又或是两者皆有,均属于既遂;如果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
身伤害后果的,应属于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
节中,除“抢劫致
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
节之外,其余
节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结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关规定对被告
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告
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实施
力行为,未曾伤害他
身体。
被告
罗达英乘被害
不备,抢走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表面上看被害
已经失去了对密码箱内现金的掌控。但是对于被告
罗达英来说,他并未逃出银行营业大厅,其并未实际控制、取得密码箱内的现金,而且案发之时被告
尚未跑出银行营业厅即被当场抓获,故被告
罗达英的行为应属未遂。
三、《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任何
况下都应被遵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
节是相对于一般
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的。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该法条时应由轻到重,先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是无期徒刑,最后是死刑。
因此,具有八种加重处罚
节的抢劫行为也应遵循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具体案
选择适用刑期。在抢劫过程中是否造成他
身伤亡,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在量刑时应被充分考虑。
在本案中,被告
罗达英携带斧
抢夺,虽应按抢劫罪论处,具备加重处罚的
节(抢劫数额巨大),但被告
自始至终未使用
力,也没有以
力相威胁,未对他
造成任何
身伤害,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我们建议对被告
罗达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请合议庭采纳辩护
的意见。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方轶和周颖回到了律所。
“方律师,您太牛了,公诉
当庭提出罗达英‘抢劫银行’时,我一下就蒙了。没想到您立刻就反应过来了。”周颖一脸敬佩道。
“之前咱们谈案
时,你是不是没把《最高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看全?”方轶微笑道。
“嗯,我用到那条看那条,还真没多想。”周颖嘿嘿一笑道。
“律师的庭审反应是在长期的庭审中训练出来的,记住以后在法庭上公诉
提出自己不掌握的
况,千万别慌,一旦自
阵脚,庭审的辩护效果肯定好不了。”方轶道。
“那应该怎么办?”周颖疑惑的问道。
“因地制宜,因
而定!”方轶秘一笑道。
“这也太难了吧!”周颖苦着脸道。
“有些事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你要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的感悟,体会。我现在即便向你说了,你到时候心一
也得忘了。
这跟行军打仗一样,学校里教授的东西再好,也是纸上谈兵,没上过战场(没出过庭)也白搭,战场(庭审)形势瞬息万变,到时候谁也帮不了你,只能靠你自己。明白了吧!”方轶道。
“哦,明白了,就是得在实战中磨砺,自己感悟,对吧!”周颖点
道。
“对!不过心里素质是第一位的,心里素质不行,扛不住压力,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