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更多小说 LTXSDZ.COM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既有抗诉又有上诉案件,应先由检察员发言,然后是上诉
、辩护
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原判定
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
邹光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
信任,被害
自愿
出手机并在原地等候,被告
系在被害
同意下公然离开现场,被害
已经
付手机,且手机已脱离其控制,被害
已经实施了处分行为。
被告
没有实施趁
不备、秘密逃离的盗窃行为,故本案应认定诈骗罪,另外,被告
邹光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量刑失当。建议法院变更罪名、并判处被告
二年有期徒刑。完毕。”检察员道。
听了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旁听席上的邹达良立刻紧张起来,啥?一年半还不够,还要加刑到两年!
上诉
邹光将一审时的那套说辞搬了过来,认罪认罚,肯定法院减轻对其处罚。
“上诉
邹光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
错误,量刑畸重。本案系因被害
错误认识而导致财物的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应定
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害
基于受骗仅仅处分了对手机等财物的“占有”,而不是其所有权,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该观点是错误的。
辩护
认为,在诈骗罪的场合,只要被害
将财物或者财产
利益转移给行为
或者第三
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
有处分行为。所以,处分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权。分析如下:
第一,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占有权,不一定是所有权。
正常
况下,所有权
享有处分财物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特殊
况下,占有
也享有处分财物的权利。
比如,行为
冒充失主冒领遗失物的
形中,捡到遗失物的
只是暂时占有遗失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其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占有权,但是这并不影响行为
诈骗罪的成立。
第二,所有权
陷
误解,实施的占有转移,也可以成立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在一般
况下,所有权
陷
误解会自愿处分其持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在特殊
形下,所有权
仅仅处分占有权,也可以成立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比如,告诉b他要开画展,想要借b的一幅画作去展览,结果却背着b将画作出售,然后卷款外逃,所有权
b出借画作时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画作的占有权,并非所有权。但仍然构成诈骗罪。
第三,行为
完全可以通过被害
对占有权的处分,而形成对财物的所有权的整体侵害。
本案中,被害
处分的对象仅仅是手机的占有权,并不是所有权。各被害
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其可以向上诉
转移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向上诉
转移财物的占有权。
案发之时,各被害
仅仅向上诉
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上诉
邹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
财物所有权的完整
。所以,虽然被害
仅仅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为,‘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辩护
认为该判断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的支配,也可以包括社会观念上的支配状态。
本案中,被害
和上诉
同在案发现场时,即使上诉
直接持有被害
的手机,从大众的理解来说,仍然可以认为被害
占有财物,只是属于占有弛缓的
形。此时,手机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转移,被害
并未对手机做出处分。『地址发布页邮箱: ltxsba @ gmail.com 』
(占有弛缓:理论太过抽象,举例解释:如在餐厅用餐,服务员将一盘盘菜肴端上桌,虽然顾客在物理上直接支配餐碟和碗筷,但是从大众的角度来说,顾客在餐厅内使用餐碟和碗筷时,餐厅仍然占有餐碟和碗筷,这便是占有弛缓。)
但是,如果行为
将财物带离现场,被害
又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发生了变化。
本案中,被害
将手机
给上诉
邹光之后,被害
仍然在场占有着财物,被害
可以随时要求上诉
归还财物,这仅仅是占有弛缓的
形。
在上诉
邹光借开警车等理由携带被害
手机离开现场时,被害
并未要求返还手机,而是默认同意上诉
离开现场,致使上诉
得以实现对财物的完全支配,这时应当认定上诉
取得了法律上的占有权。
如果上诉
在拿到被害
手机后秘密逃走,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