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被告笔录’和‘询问证证言’)的保密期限设置为‘庭审前’,但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
《刑事诉讼法》(一九九六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所谓‘犯罪事实的材料’主要是指包括被告供述、证证言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