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
实体企业不好做,我们公司赚点钱除了发员工工资和付房租外,其实剩下不了多少钱。所以这笔资金虽然进
了我个
的银行账户,但是我没敢动用。”钟兰英道。
“你刚才说想趁着年底以兰英公司的名义将这笔钱放出去,作过桥资金赚钱,实际上有没有做?”方轶问
“没有,因为很多资金需求方我都不了解,不敢放款。”钟兰英道。
“你放款为什么要以公司的名义做?”方轶问道。
“因为资金是公司的,公司还有不少员工等着发工资过年呢,后期我要将资金再转回公司去做业务,运营公司。”钟兰英道。
检察员问问题是为了证明钟兰英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方轶问问题是为了告诉法官,公司是公司,个
是个
,钟兰英自始至终没有使用过这笔钱。她转移公司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侵吞公司资产,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当然从目前的
况看,确实如此,但是如果钟兰英没有被抓,她会怎么安排这笔资金可就不好说了。不过那不是方轶要考虑的事,拿
钱财就要替
办事,没发生的事他不想多费心思去考虑,也没必要
究。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
发言。”男法官道。
“经查,兰英公司为一
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被告
钟兰英身为兰英公司的
东和实际控制
,在本单位与被害单位发生货物买卖和加工合同业务并收受被害单位
付的数额巨大的货物后,为一己私利,转移兰英公司财产并隐匿,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法院依法裁判。”
检察员道。
“下面由被告
钟兰英自行辩护。”男法官道。
“我并没有侵吞公司财产的想法,之所以转移财产是为了公司利益,并非为我个
利益……”钟兰英手拿4纸,说话不紧不慢,很有条理。
她所说的内容,是在方轶与她最后一次会见沟通辩护方案后,她自己总结的内容。
“请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兰英公司虽为一
有限公司,但其有完整的治理结构,财务独立于实控
。公诉机关指控钟兰英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兰英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
开支,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钟兰英系个
犯罪的证据不足。
辩护
认为,被告
钟兰英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属单位犯罪。鉴于被告
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
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法院酌
减轻对被告
的刑事处罚。
辩护
建议法院,判处被告
钟兰英缓刑。完毕。”方轶道。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发表的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公诉
认为,兰英公司系一
有限公司,实质上与公司
东及实际控制
钟兰英个
,在
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进行有效区分。
一
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只有一个
东,出资和经营均由该
东一
所为,利益也归属于该特定
东,没有公司独立的利益,不能区分公司财产和
东个
财产。
兰英公司系一
有限公司,
东钟兰英一
控制着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
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不符,所以一
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按个
犯罪论处,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完毕!”
检察员道。
“被告
钟兰英的辩护
可以对公诉
的意见进行回应。”男法官道。
“好的。辩护
对公诉
就一
有限公司独立
所发表的上述言论不敢苟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
有限公司是指
东仅为一
(自然
或法
)并由该
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
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具有独立的法
格,其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仅仅是
东的个数不同。而
东的个数及身份又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毫无关系,一
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
不否认,一
有限公司因其特殊
,出资
与公司之间很容易产生关联
易而导致
格混同,一
有限公司的
格因为其
东的单一
而具有不稳定
。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一
有限公司的独立
。
辩护
认为,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
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
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公司的财产和出资
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
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那么公司就将丧失独立
格,公司财产成为
东的个
财产,以公司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