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
法官懒得再废话,直接敲响了法槌。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损失一万四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招聘网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后,到被告处进行了面试,面试通过后双方商定的原告工资标准为每个月七千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职务为分校的校长。
此后,原告辞掉工作来到被告处办理
职手续,但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五千元。
因为被告单方调低原告的
职工资,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法办理
职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第5章 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被告答辩。”
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能
职我们公司,是因为被告不接受公司的工资标准,不是我们不让他
职,过错不在公司,是他自己放弃
职的。”
事专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电子邮件,证明被告曾给原告发送过
职通知,岗位为分校的校长,薪资待遇由
事专员另行通知。
第二份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月薪七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
第三份证据,原告离职证明,证明原告是在接到被告的
职通知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离职的。
电子邮件和微信记录均有公证书。已经提
给了法院。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
法官道。
“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都认可,但是公司薪资待遇调整,
职前我们与原告协商过,是原告自己放弃
职的。”
事专员道。
方轶提供的电子邮件上有
事专员的电话和公司的logo,微信上也留有相同的电话,而这个电话恰好是来开庭的
事专员的,她想否定都找不到理由。
之前明
之星公司想将案子委托给法律顾问办理,但是法律顾问觉得这个案子没有多少胜诉的机会,婉拒了。
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司老板太抠了,给的律师费太低,只有一千五百元,这么低的律师费还要分期给,先给五百,案子赢了再给一千,法律顾问自然不
。
律师不接这案子,老板的意思是谁惹的事谁摆平,没办法,只能
事专员上了。
事专员也憋屈,当初跟
家谈的好好的,
职时老板一句话就把
家工资给降了,搁谁谁也不
啊,现在把大黑锅甩到了自己
上,这
锅不背也得背,谁叫
家是老板呢,没辙!
“被告,你们有证据要提
吗?”
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
事专员道。
“被告,你们说之前调整工资与原告协商过,是在什么时间协商的?”
法官问道。
“在原告办理
职手续时协商的。”
事专员道,事实也是如此。
“调整原告工资是出于什么原因?”
法官接着问道。
什么原因?老板一拍脑袋就调整了,我们公司一向如此,又不是第一次了,只不过我们敢怒不敢言罢了,这次碰到了个不好说话的,才被告。
这都是事实,但是
事专员不敢,也不能这么说,要是真这么说了,老板看到判决书肯定会拿
事专员开刀。
事专员开动脑筋,想起来老板常说的一句话,信心十足道:“我们公司调整
员工资主要是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激发员工的主动
和积极
。”
激发员工主动
和积极
,这话还真敢说,那怎么不往上调,往下降工资?见过脸皮厚的,但是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方轶一脸的不屑,
法官也觉得这话说的有点假大空的意思。
“原告,你们是主动放弃
职机会的吗?”
法官问道。
“原告并非主动放弃
职机会,被告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与之前商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被告欺骗了原告,所以原告才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方轶道。
……
这个案子很简单,仅用了一个小时左右便结束了庭审。方轶走出法院后将庭审
况告知了范一诺。
中午吃过午饭后,方轶回到住处准备眯一会,刚躺下便接到了父亲方有财的电话,问他周末回不回去,他这才想起来有近一个月没回老家了。
方轶明白,老爷子这是想孙子了,想让他带孙子回去。于是在给曹晓慧打过电话后,他给父亲回电周六回村里。
周五晚上,下班后吃完晚饭,方轶穿着裤衩背心去了县里最大的超市,买了些
之类的营养品,又给孩子买了些巧克力和零食,准备路上吃。
周六上午,方轶去接儿子方安志,这次他没有上楼,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