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不是因财。我说,两名死者身上的过度损伤迹象很明显,没有任何威、胁迫的过程,这很明显不具备侵财杀的特点。而且,还有一个关键点,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那就是,时间点和地点选择的问题。室抢劫,通常选择的是较为偏远的地点,选择晚间等流量较少的时间点。而这个案子呢,光天化,去的是很热闹的沿街商铺的楼上。除非是有准确信息表明能抢到钱,否则谁会冒那么大的风险,大白天去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