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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页

垣等3人是首恶集团人犯,景寿等5人是协从犯罪。罪状因之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首恶3人集团共同犯罪的罪行,就是第一至第三条假传圣旨、擅自主张、反对垂帘,尤其是第三条最为严重。罪状的第二部分是专门针对肃顺的,都是欲加之罪,意在置之于死地。

御史钟佩贤上书,请求将载垣等伪造擅改的谕旨,尽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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