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让几处港
给大明以供驻军,这些驻军拥有在倭国海域的自由行驶权,而这些港
的建设费用、驻军费用全部由倭国承担;
六、倭国各处港
允许大明商
停靠经商,倭国不得
扰;
七、大明在倭国的军队、商
、矿工等如若犯罪倭国无权审判,必须由大明的官员进行处置,凡是涉及到大明利益的判案必须得到大明官员的认可;
八、倭国去天皇国号,改称倭
国王,并向大明称臣,此后倭国的国王以及征夷大将军的继位需得到大明的认可与册封;
九、此份合约需由倭
国王及德川家康共同签署确认。
地址发布邮箱:Ltxsba@gmail.com 发送任意邮件即可!